索 引 号: | xhxjsju/2024-00584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含住房) | 发布机构: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发文日期: | 2024-04-09 | 文 号: | 有 效 期: | 有 效 | |
名 称: | 香建罚字[2024]第11号 |
香建罚字[2024]第11号 | ||||
发布机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日期:2024-04-0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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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 香建罚字[2024]第11号 当事人:辽宁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6MABPCFXXXX 地 址: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XXXX 电 话:1566887XXXX 现查明,2024年1月稽查组接到香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安全生产管理办公室移交《建设工程违法案件线索报告》,安全生产管理办公室在2023年11月27日巡查中发现辽宁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的世贸香颂一期工程涉嫌存在现场电工黄X无证上岗。上述事实,以《建设工程违法案件线索报告》、《施工安全监督记录》、《限期整改通知书》、《调查询问笔录》、《安全隐患整改报告书》等资料和其他书证、物证等为证据。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2024年3月28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香建罚先告字[2024]第5号)和《香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香建罚听告字[2024]第5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你单位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及举行听证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款:“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处罚裁量基准:参照执行《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部分工程建设和建筑业部分(二)安全生产”序号95,基准标号 G020206202,违法行为: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裁量幅度:较轻。处罚裁量基准: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1人未按照规定考核合格的;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人员数占相应培训人数不足10%的;有1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机关对辽宁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违法、违规行为处以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 上述罚款,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日内,将上述处罚款项执行完毕。 收款单位:香河县财政局国库股开户行:廊坊银行香河支行(一中东门北侧)(帐号: 601127020000000065 )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 香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个月内直接向香河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香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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